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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2019—2020年及以后年度清潔供暖電價優惠政策
內發改價字〔2019〕675號
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滿洲里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為推進冬季清潔供暖,減少大氣污染,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684號)精神,2017年我委出臺了蒙東地區清潔供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現結合2018-2019年供熱期試行的實際情況,對蒙東地區清潔供暖電價政策完善如下:
一、對蒙東地區電采暖用戶實行單獨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電采暖用電分表計量,單獨計價。峰谷平時段具體為,峰時段8個小時(7:30-11:30、17:00-21:00)、谷時段9個小時(21:00-次日6:00)、平時段7個小時(6:00-7:30、11:30-17:00)。
二、參加電力市場交易的一般工商業、大工業電采暖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峰、平時段執行相應用電類別、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谷時段輸配電價按照峰、平時段輸配電價的50%執行。探索推行上網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三、一般工商業(未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和農業生產用電類別的電采暖用戶,平時段電價為相應用電類別、電壓等級的銷售電價,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的基礎上上浮50%,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下降50%。
四、居民生活用電類別(含一戶一表和合表戶用電)的電采暖用戶,平時段電價為居民階梯電價的第一檔電價,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的基礎上上浮50%,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下降50%。
農村牧區以村(嘎查)或自然村為單位通過“煤改電”等方式改造使用電采暖或熱泵等電輔助加熱取暖、僅為學校和社會福利場所等執行居民合表戶電價的非居民用戶提供電采暖服務的電力用戶,與居民用戶電采暖執行同樣的電價政策。
五、原電采暖電價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的電價政策執行。
六、本通知執行時間為2019-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供熱期,請蒙東地區各盟市發展改革委根據當地實際供熱情況,對供熱期予以明確。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8月30日
2019-2020年及以后年度蒙西地區清潔供暖優惠電價政策
內發改價字〔2019〕676號
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阿拉善盟、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推進冬季清潔供暖,減少大氣污染,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684號)精神,2017年我委出臺了蒙西地區清潔供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現結合2018-2019年供熱期試行的實際情況,對蒙西地區清潔供暖電價政策完善如下:
一、對蒙西地區電采暖用戶實行單獨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電采暖用電分表計量,單獨計價。峰谷平時段具體為,峰時段6個小時(9:00-11:00、17:00-21:00)、谷時段9個小時(23:00-次日8:00)、平時段9個小時(8:00-9:00、11:00-17:00、21:00-23:00)。
二、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工商業電采暖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峰(平)時段執行相應用電類別、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谷時段輸配電價按照峰(平)時段輸配電價的50%執行。
未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工商業電采暖用戶,平時段電價為現行實際對應的銷售電價,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的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03元,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降低0.13元。
三、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類別(含“一戶一表”和合表戶用電)的電采暖用戶,平時段電價為居民階梯電價的第一檔電價,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的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03元,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降低0.13元。
四、執行農業生產用電類別的電采暖用戶,峰谷平時段均執行現行實際對應的銷售電價。
五、風電供熱試點項目用電可選擇保留原政策(暫按合表戶居民電價執行),或執行新政策(在項目本身對應用電類別和電價水平基礎上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電采暖居民用戶按照本通知的電價政策執行。
六、本通知執行時間為2019-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供熱期,請蒙西地區各盟市發展改革委根據當地實際供熱情況,對供熱期予以明確。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