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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環境保護法》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條,與現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條相比有了較大變化。 新《環境保護法》原文第三十一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解讀: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是我國當前面臨的三大環境問題。大氣污染方面,目前我國近6億人生活在不達標的大氣環境中。水污染方面,我國十大水系監測的國控斷面中,數據不容樂觀。土壤污染方面,我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不容樂觀,部分地區污染較重,耕地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依照本條規定,國家需要在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建立以下重要制度:1、環境調查制度。開展環境調查的核心目的在于摸清“家底”,為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2、環境監測制度。環境監測是指對環境狀況及其受污染程度等進行監測、分析和預警。環境監測的核心目的在于對環境質量及其變化趨勢進行監控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3、環境評估制度。環境評估是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對環境污染的危害和可能引起的環境風險進行的評估。評估的目的在于確定環境受污染程度,并據此開展環境治理修復。4、環境修復制度。環境修復是指對受污染的大氣、水、土壤等進行清除污染物質,消除和減緩污染物質不良影響的持續和擴散,消除或減少環境的物理、化學、生物等特性的有害變化,恢復環境功能的活動。新《環境保護法》原文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解讀:本條是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原則性和銜接性規定。海洋環境是指地球上連成一片的海和洋的總水域,包括海水、溶解和懸浮于水中的物質、海底沉積物和生活于海洋中的生物。海洋環境是人類消費和生產不可缺少的物質和能量的源泉,而且隨著科學和技術的發展,人類對海洋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海洋環境與人類之間的相互影響也日益增大,尤其是海洋環境越來越受到人類的破壞和污染。因此,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必然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履行的職責。多年來,國務院制定了一系列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法規,有關部門出臺了一些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標準,基本形成了海洋環境保護的制度框架體系。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的,都應當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標準的規定,采取相關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新《環境保護法》原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解讀:在環境與健康管理方面,我國已經做了大量工作。環保部門和衛生部門積極開展合作,加強宣傳教育,實施公共衛生干預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目前,通過減少或降低環境危險因素的暴露頻率和暴露量來減少環境污染導致的健康風險方面,已經形成了比較科學、有效、經濟的方式,宣傳教育方面也有了很好的效果,積累了很多經驗。但是,實踐中普遍存在基礎研究不夠,標準缺失,堅定機構匱乏等問題,導致信息不明、底數不清等狀況。有的環境污染損害健康事件發生后,受害人得不到相應補償或賠償,違法者逍遙法外,甚至進一步引發群體性事件。因此,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環境與健康管理的內容作了規定,以推動我國環境管理由總量控制向風險管理的轉型。新《環境保護法》原文第四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解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時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企業事業單位在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突發環境事件的評估制度。新《環境保護法》原文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解讀: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并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同時,明確了政府對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安排的財政預算,主要用于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工作。